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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职人员带头遵守交通规则的通知
发布人:人民医院 发布日期:2022-11-17 17:37 阅读次数:
各乡镇(街道、场、园区)、市直(驻赤)单位、企业:
   为深入推进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大力营造安全、畅通、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推动全市各单位公职人员带头遵守交通秩序和安全法规,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现就公职人员交通出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带头遵守交通规则
   1、文明驾驶。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公职人员驾驶车辆出行时,要带头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和摩托车、电动车;不饮酒驾驶;不闯红灯、逆行、随意穿行、乱并线、乱掉头;不车窗抛物、乱停乱放;要规范使用安全带,骑行摩托车、电动车时佩戴安全头盔并严格执行拆除
   遮阳伞(雨篷)的相关规定;要礼让行人,文明行车。
   2.文明行路。步行外出时,要带头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按道通行,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不翻越交通隔离栏。
   二、带头倡导文明出行
   各单位公职人员要自觉践行文明出行,引导家人、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遵守交通法规,劝导和制止不文明交通行为,在全社会倡导文明出行新风尚, 共创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三、带头开展“门前四包”
   各单位公职人员要主动参与“门前四包”工作,共同规范周边车辆停放秩序,共同宣传安全交通知识,发现门前停有违法安装遮阳伞、雨棚等情况时,应劝导车主自行拆除,同时向其讲解安装遮阳伞、雨棚对出行安全产生的不良影响,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出行安全。
   四、强化交通不文明行为惩戒
   1.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对各单位公职人员违法违规驾驶出行情况的执法查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对擅自改变三轮电动车、摩托车外形,非法加装遮阳伞(雨棚)行为,罚款 500元;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罚款 500 至 2000 元,可以并处 15 日以下拘留;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罚款 200 元,记 9 分;对不戴安全头盔的,罚款 50 元,记 1 分;对其他违法交通行为,将依法处理并定期在媒体上进行曝光,并将查处情况通报给市创文办和相关单位,情节严重的将形成问题线索移交市纪委追责问责。
   2.城管部门要加大对各单位公职人员车辆乱停乱放、不文明出行、“门前四包”工作情况的定期巡查力度,巡查情况将及时通报给市创文办和相关单位,汇总后定期在全市进行通报。
   3.市委文明办要加强对各单位的检查指导,将各单位公职人员文明交通出行纳入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考核内容。
   创建文明城市,人人有责!全市广大公职人员要率先垂范,带头遵守交通法规,带头文明出行,争做文明交通的践行者、倡导者和传播者,共同同弘扬文明交通新时尚,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贡献力量。